长治公积金补缴方法
一、补缴条件
1.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调入职工从调入本单位之月开始至单位为该职工开户缴存月之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足欠缴额。
2.单位因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全额补缴发生错误时段实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办理缓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的,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公积金的,补缴强制执行金额。
5.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补缴少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6.单位可补缴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开户之月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但不能早于单位设立的日期。
二、补缴地点
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三、咨询电话
0355-12329